申請興建農舍相關注意事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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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興建農舍相關注意事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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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地申請合法蓋農舍條件

A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,須在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內,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。(地主取得土地滿2年以上)

B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。(2.5分地以上)

E 取得農民資格並確實有農產品產銷證明(檳榔非農產品詳情請諮詢本公司或建築師)

D 農地須臨道路且須有排水溝 (農田灌溉溝不可排放農舍汙水詳情請諮詢本公司或建築師)

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,並排入排水溝渠。放流水流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,並應符合下列規定:

(一)排入灌排系統者,應經該管理機關(構)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。

(二)排入私有水體者,應經所有人同意。

E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。(需2.5分地以上)

F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,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 (農舍申請人須為地主)

G 農舍興建最大面積為土地面積 10/100  (例土地800坪 最大可以蓋80坪)

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,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,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,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,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,不得小於八公尺。

 

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